您当前位置:重庆电信职业学院官方网站 > 党建网 > 学习资料 > 浏览文章

重庆市领导干部招标投标工作纪律“三要十不准”

作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5-09-24 10:44

  全市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人员)要依纪依法,严格遵守招标投标规定;要尽职履责,切实强化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要清正廉洁,带头守住纪律底线。
  一、不准违背招投标审批程序以个人签批、假借集体研究名义等方式违规决定不招标、邀请招标,或者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
  二、不准违规泄露任何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信息。
  三、不准以推荐、串通等方式违规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四、不准授意、默许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五、不准指使、纵容、默许投标人采用资质挂靠、弄虚作假等手段围标串标。
  六、不准以授意、诱导等方式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中标结果。
  七、不准授意、默许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订立合同。
  八、不准授意、默许标后违规变更设计、调整建设内容、支付资金,或者为中标人指定、推荐分包人、供货商、服务商。
  九、不准对招标投标违纪违法行为放任不管、压案不查,或者干扰、妨碍监管部门依法履职。
  十、不准纵容、默许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领导干部违反上述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免职、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领导干部不因岗位变动而免责。

 

附:《三要十不准》规定的负面清单


    《三要十不准》重点梳理了招标投标各个环节突出问题,针对性发出禁令,明列十个方面的负面清单:

    (1)该招标不招标、该公开招标而邀请招标。比如:采取假借保密、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名义,或者项目前期故意拖延再以时间紧迫为由,或者将工程肢解为若干小项目、分阶段实施等方式直接发包或者邀请招标。

    (2)违规泄露信息。如:向意向投标人提前泄露项目招标有关信息或者泄露评标专家名单、评标过程资料、其他投标人信息等应当保密的信息。

    (3)操纵串通招标代理机构。比如:通过串通招标代理机构,在制定招标文件、评标等环节,以不正当手段使特定投标人中标。

    (4)以量身定做、明招暗定等方式排斥竞争。比如:在招标文件上暗做手脚,为意向投标人制定倾向性条件。

    (5)放任围标串标乱象。比如:发现围标串标不予制止处理,或者国有建筑企业领导人员同意出借资质挂靠投标等。

    (6)干预影响评标过程、结果。比如:授意、暗示评标专家为意向投标人打高分,左右评标结果。

    (7)通过合同利益输送。比如:签订违背招标文件和中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合同或者故意不执行合同实质性条款。

    (8)破坏履标、标后谋利。比如:违规变更增加投资严重超预算或者标后转包、违法分包等等。

    (9)执法监管不作为、乱作为或者妨碍依法执法。

    (10)利益冲突。比如:亲友以及特定关系人利用领导干部的职务便利,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打招呼、谋私利等。




上一篇: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

下一篇:[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习近平:努力做教育改革的奋进者教育扶贫的先行者学生成长的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