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规范和完善我校发展党员工作程序,确保发展党员的质量,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严格坚持党员标准,把好“入口关”,以保证新党员的质量,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公示制度的方法和基本要求
1.公示对象:(1)经支部大会讨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或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人;(2)经支部大会讨论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入党申请人;(3)预备期满,本人写出书面转正申请,经支委会讨论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其转正问题的中共预备党员。
2.公示方式和时间:公示由总支(支部)在网页和宣传栏进行统一公示。公示对象为支部大会讨论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人,公示期一般为3—5天,公示上留党总支联系方式;公示对象为支部大会讨论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入党申请人,公示期一般为7天,公示上留党总支联系方式;公示对象为经支委会讨论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其转正问题的中共预备党员,公示期一般为7天,公示上留党总支联系方式。
3.公示内容: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发展预备党员公示的主要内容为公示对象的自然情况、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时间、党校培训情况、主要奖惩情况、主要缺点不足,发展入党对象是学生,还需要公示学生上两学期学习成绩名次;拟转正的预备党员公示的主要内容为公示对象的自然情况、接收为预备党员的时间、主要缺点及克服情况等。
三、公示程序
1.确定公示对象
由党支部委员会根据党员年度发展计划或本支部预备党员转正时间,研究确定所要公示的对象。
2.进行公示
由党支部负责按要求填写公示内容,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3.收集意见
公示期间党员和群众如有异议或意见,应以署名信函、电话或亲访等方式向所在党支部、党总支或上级党委组织部反映。
4.调查核实
公示期限结束后,由各党总支对党员群众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时间一般不能超过一个月。党总支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反映情况人反馈。党总支要有专门记录簿,对发展党员对象公示的时间、反映的问题等记录备案。
5.情况处理
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公示对象按照发展对象、发展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要求进行相应的处理。公示结果不影响发展对象的应履行发展党员手续,公示结果不影响预备党员转正的应按期转正。发展对象在公示期间有一定问题,但不严重的,可暂缓发展;发展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被发展党员资格,两年内不能列为发展对象。
(1)本人存在问题,不符合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的;
(2)隐瞒本人、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问题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的;
(3)为达到入党目的,采取贿赂、串连、拉票、胁迫等不正当手段的;
(4)对党组织有其他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影响加入党组织条件的;
(5)培养发展过程不符合党章、《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中共重庆文理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规定的程序的;
(6)有其他严重问题的。
预备党员在公示期间有一定问题的,可视情况延长预备期,延长时间不得少于半年,最多不超过一年;问题严重的,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党支部及个人在发展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工作中,对推荐培养对象的基本情况、政治表现等相关问题以及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等相关问题不实事求是、严重失实的和违反程序的,要对有关党总支、支部及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6.公布公示结果
公示结果要在党支部审查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大会上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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